(2017)豫03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松建申请执行张红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建,张红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张红均,男,1970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松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