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长春、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长春,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长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平,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长春、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穗仲案字第7668号裁决书,2016年12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9313.55元,执行费用2140元的义务。同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两被执行人管辖地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需等待受托法院答复。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北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