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破申1号申请人: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6月1日申请人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三九中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其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饶三祥审判员 郭康燕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