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2、张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2,张某,任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27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4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马某2,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2、张某、任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新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