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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与顾建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顾建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002-1号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文清,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建江。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顾建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顾建江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