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晓彤与张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彤,张海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18号原告:李晓彤,女,1992年8月18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海龙,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晓彤与被告张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晓彤负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