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保群与南阳市卧龙区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群,南阳市卧龙区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所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432号原告李保群,男,汉族,1959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所。原告李保群诉起诉南阳市卧龙区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和名称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和名称查找不到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回原告李保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舵人民陪审员 李新双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