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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睢宁县人民政府、睢宁县水利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睢宁县人民政府,睢宁县水利局,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208号原告王建华,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王朝威,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明泉,县长。被告睢宁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甫报,局长。被告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李林,主任。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睢宁县水利局、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强制拆除水利设施附带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另案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玉浩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