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新社与施彦康、胡汉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社,施彦康,胡汉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463号原告:施新社,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施彦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胡汉研,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新社与被告施彦康、胡汉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新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