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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新社与施彦康、胡汉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社,施彦康,胡汉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463号原告:施新社,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施彦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胡汉研,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新社与被告施彦康、胡汉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新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