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邱公文与胡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公文,胡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民初163号原告:邱公文,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告:胡传友,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香,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团风县,系被告胡传友妻子。原告邱公文与被告胡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公文,被告胡传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公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团风金都国际项目建筑工程,雇佣原告做泥工,后经结算,下欠原告工钱15080元,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近期还款,但被告到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胡传友辩称,欠原告工钱属实,准备拿两套房子卖了后支付原告工钱,但房子现在卖不出去。原告邱公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信息;3、欠条。被告胡传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两份协议书。经庭审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胡传友承包团风京都国际商住楼工程土建泥工部分,并雇佣原告邱公文等泥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工资39688元,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资,截止到2017年1月26日,被告尚下欠原告劳务工资15080元,并向原告邱公文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下欠邱公文15080元(壹伍仟零捌拾元)胡传友。”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邱公文依约提供劳务,被告胡传友应及时、足额按约支付劳务款。被告胡传友结欠原告劳务款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综上所述,对原告邱公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下欠的原告邱公文劳务款15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被告胡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蔡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