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多光与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多光,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1372号原告:刘多光,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程玲玲��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区,原告刘多光与被告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多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支付被告逾期借款的利息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放弃主张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中有急事,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书写欠条一张。2016年4月22日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特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该聊天记录无发送人真实姓名,亦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5000元的借款事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程玲玲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刘多光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刘多光二万元整,20000,还款:5月7号,先还1万元整(10000),6月1号再还一万(10000)。欠款人:程玲玲,2015年4月7���。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程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被告程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可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诉求,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偿还借款2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诉求,该微信记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仅凭微信记录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5000元的借款事实,亦没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依据不足,无法采信。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5000元的诉求。综上所述,原告刘多光诉请被告程玲玲偿还借款25000元,关于原告的2万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多光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多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多光负担142元,被告程玲玲负担3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卫山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