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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艳江与秦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江,秦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429号原告:张艳江,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秦伊,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张艳江与被告秦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艳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江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楚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