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艳江与秦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江,秦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429号原告:张艳江,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秦伊,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张艳江与被告秦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艳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江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楚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