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秀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390号原告:程秀,女,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张瑞晨,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程秀与张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程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秀负担。审判员 吴延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