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王立伟,行长。被执行人:李惠全,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