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茅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舟山市定海佳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茅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舟山市定海佳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茅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87572。法定代表人都忠良。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佳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沿港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36959。法定代表人董召良。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茅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佳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7250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佳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82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