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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峻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动力站。法定代表人:喻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峻铭,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田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峻铭应支付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6000,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800元。因田峻铭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田峻铭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6号圣菲TOWN城9栋4单元16层1605号住房一套已设置质押,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欧     阳     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