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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一权与冯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一权,冯德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24号原告:彭一权,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秦仕杰,重庆市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德波,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一权诉被告冯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一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一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一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彭一权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