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一权与冯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一权,冯德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24号原告:彭一权,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秦仕杰,重庆市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德波,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一权诉被告冯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一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一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一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彭一权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