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毛明阳与江苏弘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明阳,江苏弘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毛明阳,男,汉族,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江苏弘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毛明阳与被执行人江苏弘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