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仇妙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仇妙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836号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瑞志,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仇妙冰,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妙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