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与被告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712号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负责人:许占生,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与被告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七组承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