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边境与周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境,周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693号原告:边境,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芯玉,女,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边境与被告周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芯玉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