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崔天兵与杨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兵,杨立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580号原告:崔天兵,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杨立功,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崔天兵与被告杨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40元,由原告崔天兵负担。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尼双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