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冰琳芳烧烤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冰琳芳烧烤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45号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5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杨乃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腾,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冰琳芳烧烤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号。经营者:齐双,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冰琳芳烧烤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红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