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与常熟实盈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常熟实盈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60号之一原告: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企业科技园区内红枫路1号东创科技中心2、4号楼725室。法定代表人:范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辉,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黎平。被告:常熟实盈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18号。原告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实盈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元、保全费983,合计2087元,由原告苏州苏煜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怡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