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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1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谭锦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锦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54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谭锦伦,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财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谭锦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3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锦伦支付诉讼费6734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根据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查封谭锦伦名下牌号为粤A×××××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泊三街1号701房的房屋产权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254号,本案原审诉保轮候查封]。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谭锦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伍婧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