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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鲍怀江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怀江,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鲍怀江,男,1981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融侨水岸小区4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鲍怀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鲍怀江无可供财产执行。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言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