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鲍怀江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怀江,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鲍怀江,男,1981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融侨水岸小区4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鲍怀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鲍怀江无可供财产执行。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言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