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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席振全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振全,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206号原告:席振全,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孟家坟村。法定代表人:闫利军,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席振全与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席振全、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席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材料款共计121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承包被告村的危房改造工程,同时向被告提供了部分原材料。工程完工后,被告组织了验收,由被告出具欠条,并由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马玉清签字确认,共欠施工款及材料款221750元,因被告资金紧张一直未付。2017年1月被告给付100000元,尚欠121750元,至今未付。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在上届村委会主任在任时,因村里管道跑水、挖地,给两户村民房子造成危害,经协商村里每户赔偿15000元进行了解决,但不知为什么在危房改造中又进行了重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承包被告村的危房改造工程,同时向被告提供了部分原材料。工程完工后,被告组织了验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施工费用清单显示应付原告基建施工款210150元,另出具了材料款清单11600元。后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付款100000元,现欠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1217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费用清单、材料款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对被告村里的危房改造进行了施工,经验收后,被告出具了欠款为210150元的施工费用清单,该清单有被告盖章,并有当时村委会主任马玉清签字。且被告已付10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110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村管道跑水、挖土给两户村民房屋造成危害,但村里进行了解决,不知为什么又进行了重建,该情况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属村里管理问题,与危房改造施工无关,不影响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对材料款11600元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以不清楚材料用处提出抗辩,亦未提供足以推翻材料欠款的有效证据,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欠款11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席振全施工款及材料款共计121750元。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孟家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智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