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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颐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吴景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颐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吴景富,李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颐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负责人:吴玉卿,经理被执行人吴景富,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景田,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颐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执行人吴景富、李景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5362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7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3704元。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颐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执行人吴景富、李景田自愿协商,就本案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