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德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荣,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吉018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德荣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德荣退赔被害人赵德安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安中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邹亚明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六元,退赔被害人史丽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一十元,退赔被害人周俊平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五元。原审被告人刘德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荣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刘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德荣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荣撤回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何 福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