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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金明、天津广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金明,天津广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78号申请人:曲金明,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天津广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11号炫联广场1-103室招商中心(韩国馆旁)。法定代表人:蔡光野,董事长。申请人曲金明诉被申请人天津广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广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申请人曲金明提供了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广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金明预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