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681号原告:章某,女,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遵国,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阳,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某,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某诉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