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昭与杜联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杜联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323号原告:陈昭,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7日,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杜联兵,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0日,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昭诉被告杜联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昭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