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永辉、黄敏华等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辉,黄敏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初118号原告:吴永辉,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敏华,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120号之一。原告吴永辉、黄敏华与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4)穗中法民破字第3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吴永辉、黄敏华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O一七年六月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瑞丹陈丽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