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许土生与颜春风、吴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土生,颜春风,吴小梅,梁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665号之一原告:许土生,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钏,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春风,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吴小梅,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清,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许土生与被告颜春风、吴小梅、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许土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土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许土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原告许土生已预交),由原告许土生负担。审 判 长 陈 权审 判 员 李伟明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伍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