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琚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琚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琚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琚志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琚志刚下银行存款1019.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晁震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