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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广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刘广峰,左文同,杨明,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正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白鑫,行长。被执行人刘广峰,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左文同,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伟,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广峰、左文同、杨明、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矫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