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其格其与吴高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格其,吴高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466号原告陈其格其,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吴高瓦,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其格其诉被告吴高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其格其,被告吴高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其格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高瓦返还借款6000元;2.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事实及理由:吴高瓦于2016年5月14日,在我处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同年11月20日返还,未约定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吴高瓦未能返还,无奈提起诉讼。。吴高瓦答辩称,现在没钱,到秋全部返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其格其与吴高瓦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吴高瓦为陈其格其出具的欠据系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凭证,吴高瓦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陈其格其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高瓦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陈其格其借款本6000元,并自2016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高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胡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白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