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虎强与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虎强,陈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708-2号原告:谢虎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辉,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虎强与被告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虎强于2017年6月1日以原、被告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虎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谢虎强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