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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虎强与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虎强,陈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708-2号原告:谢虎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辉,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虎强与被告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虎强于2017年6月1日以原、被告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虎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谢虎强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