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仕凤、范朝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凤,范朝江,陈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371号原告:黄仕凤,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黄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范朝江,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陈琴,女,土家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黄仕凤与被告范朝江、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仕凤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仕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黄仕凤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