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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茂金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金,黑龙江省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茂金,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双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茂金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