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镇巴县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仁龙,男。被执行人王照方,男。被执行人张智田,男。申请执行人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仁龙、王照方、张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作出(2016)陕072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一、被告董仁龙应归还原告镇巴县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31000元,合计81000元,除已支付利息8867元外,还应再给付贷款本息72133元,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智田对被告董仁龙应给付原告镇巴县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721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照方对被告董仁龙应给付原告镇巴县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721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照方、张智田在向原告镇巴县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仁龙追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王照方自愿偿还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合计35000元;2、张智田自愿偿还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合计35000元;3、申请执行人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下余21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标的款70000元(有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领条载卷),并确认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被执行人王照方、张智田偿还70000元后,可向董仁龙行使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982元由被执行人王照方、张智田承担。审判员 贺凯书记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