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郭美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郭美萍,赵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美萍,女,汉族,1951年出生,住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德富,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邢县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德富所有的位于桥西区太行北路路西5#-1-1-10号房产,产权证号:邢台县房权证001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