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0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穆玉忠、祁占林与张永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玉忠,祁占林,张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穆玉忠,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3日,住临夏县。申请执行人:祁占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6日,住临夏市。被执行人:张永虎,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8日,住东乡县。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执行穆玉忠、祁占林与张永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学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