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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费月萍与钱程伟、丁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月萍,钱程伟,丁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117号原告:费月萍,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钱程伟,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丁晓东,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月萍与被告钱程伟、被告丁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月萍于2017年6月1日因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月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月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费月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