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善如、张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善如,张桂芝,孙善国,孙善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108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特别授权),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孙善如,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张桂芝,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孙善国,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孙善明,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如、张桂芝、孙善国、孙善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