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行、王伟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行,王伟浦,宋智勇,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行,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242号。负责人:侯登平,行长。被申请人:王伟浦,女,汉族。被申请人:宋智勇,男,汉族。被申请人: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温泉镇干疗大院。法定代表人:赵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行诉被申请人王伟浦、宋智勇、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伟浦、宋智勇、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伟浦、宋智勇、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