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孙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孙苗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859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大胡楼村。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孙苗苗,女,1991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0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承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