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491号原告:汤某。被告:张某。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汤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