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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立梅与马庆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马庆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19号原告:孙立梅,女,1968年10月1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兆鑫,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马庆维,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农电所职员,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孙立梅诉被告马庆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立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立梅负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