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立梅与马庆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马庆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19号原告:孙立梅,女,1968年10月1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兆鑫,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马庆维,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农电所职员,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孙立梅诉被告马庆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立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立梅负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