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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勤业达生铁供销有限公司、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勤业达生铁供销有限公司,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408号之一申请人:天津市勤业达生铁供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058758-5),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1-521号。法定代表人:耿兆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581531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明璋,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勤业达生铁供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明细详见查封物品清单)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毅